巨災保險制度成功國家的典型做法之一,即巨災保險制度首先要有國家相關法律,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是該制度得以開展并取得成效的前提。實施的模式有強制模式、自愿模式、也有自愿和強制實施相結合的模式。
美國巨災保險制度
美國是世界上設立巨災保險項目最多的國家,其項目不僅涉及地震、洪水及颶風等自然巨災,而且還包括戰(zhàn)爭、恐怖襲擊等人為災難。由于巨災風險的不可預測性以及損失的巨大性,商業(yè)保險公司都不愿對巨災風險提供保障。因此,美國的巨災保險項目都通過政府立法來推動。根據巨災風險的承保主體和影響范圍的不同,可以將美國巨災保險項目分為聯(lián)邦巨災保險項目和州巨災保險項目。
美國推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非盈利性巨災保險計劃。在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全國洪水保險法》,政府與民營保險公司合作,由民營保險公司銷售洪水保險單,保險標的為加入洪水保險計劃的社區(qū)的住宅和商業(yè)財產。所收保險費全部建立洪水保險基金,洪水損失賠付和代理銷售費用均出自洪水保險基金,其資金來源于保險費和財政部的貸款,政府是風險最終承擔者。這種模式經過幾十年實踐證明能夠滿足在洪災后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一次巨災往往會引發(fā)一國災害風險管理制度的重大變革。“9·11”事件給美國保險業(yè)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保險公司為其支付了大約360億美元的賠款,政府支出也達到數百億美元。因此,“9·11”之后不到兩周,聯(lián)邦航空管理局就制定了航空戰(zhàn)爭風險保險計劃,直接對美國航空公司由于戰(zhàn)爭和恐怖主義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提供保單。AWIP的年保費收入大約為1.6億美元,而在商業(yè)保險市場上獲得同樣的保障需要交納大約5億美元的保費。
英國巨災保險制度
作為全球保險業(yè)的發(fā)源地,英國巨災保險都是由商業(yè)保險公司經營的,政府不參與其中。例如政府財政不對洪水保險進行任何補貼,也是非強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中自由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再保險市場相當發(fā)達和完善,商業(yè)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巨災風險責任直接在再保險市場進行分保,轉移風險責任。政府雖然對巨災保險再保險計劃沒有支持,但是巨災保險參保率依然很高。
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
法國在1982年通過“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保險標的非常廣泛,涉及生活方方面面,如家庭財產、建筑物及設備、農作物、車輛等等。商業(yè)保險公司承保巨災保險后與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簽訂巨災再保險制度,通過巨災再保險制度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責任。而巨災巨災再保險制度由政府提供擔保,所以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中央再保險公司發(fā)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西蘭先后頒布法律并建立地震委員會,地震委員會由政府組織建立,投保人不需要繳納昂貴保險費。巨災保險是強制投保,由商業(yè)保險公司承保,建立自然災害基金,然后由政府擔保,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中進行分保。巨災一旦發(fā)生造成損失,先由地震委員會支付一部分,巨額損失再利用巨災再保險制度。